5、三星公司采购人员持由该公司开户银行签发的,不能用于支取现金的银行本票,前往某销售公司购置一批价值100万元的 商品 ,在前往途中,由于该采购人员保管不慎,银行本票被盗。随后,三星公司根据该采购人员的报告,将银行本票被盗通知该银行本票的付款银行,要求挂失止付。但该银行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后拒绝输挂失支付。
要求:
(1)该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三星公司在被银行拒绝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答:
(1)银行拒绝挂失止付是正确的,因为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可以采取另外两种方法,即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6、2003年4月,某市 财政 局派出 检查 组对市属某有钢铁厂的会计工作进行 检查 。 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2年3月,新厂长刘某上任后,将其朋友的女儿小林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小林没有取得会计从业 资格 证书。
(2)2002年4月,会计张某 申请 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其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3)2001年1月,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厂长签字后,按规定进行了监销。经查实,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要求: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1)因为根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 资格 证书,才能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从业 资格 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不符合对于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规范》提出了示范性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根据《会计法》和《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3)在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以备销毁时,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办法》规定,一是此类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二是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和单位立卷情况。
7、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
2005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力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
2005年8月,产品转型急需外购一批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因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元空头转账支票。
2006年2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告上加盖名章,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要求:
(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各是多少?
(3)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签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
(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因会计科长王某系会计机构负责人,根据会计法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换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人事科长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不能负责监交工作。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和供货方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银行处罚的金额为15000元(3000000*5%),供货方要求赔偿的金额为6000元(3000000*2%)。
(3)该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手续不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8、2004年5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4年3月,厂长将其侄女李某调入该厂财务科任出纳,李某为某大学会计系本科毕业,现正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任命原会计人员张某担任会计主管人员,张某自2002年12月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正参加会计职称中级学习。
(2)2004年3月,会计刘某申请调离该厂。因刘某当时正生病住院,无法到场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就自己委托其他会计DAIBAN,交接无误后人事部门才为其办理了调动手续。
(3)2004年2月5日,该厂档案科会同财务科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厂长签字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销。经查实,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正在项目建设的原始凭证。
(4)该厂新任会计主管张某,因公司业务需要出差中断会计继续教育,2004年继续教育时间实际只有20小时。
(5) 出纳员周某除登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外,兼任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因特殊情况,周某请示财务主管,财务主管批准同意后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外借。
(6)该企业需要发放奖金18万元,但因故当天无法去银行取款。恰好单位当天有现金收入27万元,单位负责人遂擅自让会计人员从中先取出18万元发放奖金。
要求:请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
(1)李某任出纳不符合规定;会计主管张某任职资格不符合规定。因为李某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外,还须具备会计师以上职业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经历3年,张某未达到会计师以上资格,从业经历不满3年。
(2)刘某自行委托其他会计DAIBAN交接手续不符合规定。会计人员因生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办理工作交接,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可委托他人DAIBAN交接。
(3)销毁保管期满但正在项目建设的原始凭证不符和规定。到期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到期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直至未了事项解决。
(4)张某继续教育时间不符合规定。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张某只有20小时。
(5)出纳周某兼任会计档案保管不符和规定。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单位财务主管批准外借会计档案不符和规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原件。
(6)该单位的做法属于坐支行为,违反了现金管理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限期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9、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8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B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但A公司在支票上款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B公司自行填写,B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B公司名称,并于8月26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9月1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A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3)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
(1)支票有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或:未填写收款人名称的可以补填;或:可由收款人补记]
(2)不能支取现金。(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由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3)可以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期10日。本案中,C公司于9月1日向银行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提示期限,故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10、天力公司内部机构调整
(1)会计李某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离岗前与接替者王某在财务科长的监交下办妥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李某在负责会计档案工作后,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科将已结账的到期会计档案编造清册,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李某自行销毁。
(3)年底,财政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会计李某所记的账目中有会计作假行为,而接替者王某在会计工作交接时并未发现这一问题。财政部门在调查时,原会计李某说,已经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现任会计王某和财务科长均在移交清册上签了字,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销毁会计档案是否符合规定?
(2)公司负责人是否对会计作假行为承担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原会计李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解答:
(1)公司销毁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公司负责人对会计作假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李某的说法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11、万民公司在转型时外购了一批原材料,何货方上门催要金额为20万元的材料欠款。万民公司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仅剩2万元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将供货方“打发走”就向供货方开出了一张20万元的转账支票。
问题:
(1)万民公司开出的这张转账支票属于什么性质的支票?
(2)银行是否可以对万民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是多少?
(3)供货方是否有权要求万民公司对其赔偿?赔偿金额是多少?
解答:
(1)万民公司开出的这张支票属于空头支票。
(2)银行可以对万民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是10000元。(提示: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3)供货方有权要求万民公司对其赔偿,赔偿金额为4000元。(提示: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额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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