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公司2004年发生如下事项:
(1)1月,刚刚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 资格 证书的李强,被公司从办公室调到财务科担任出纳,公司原出纳张友调到销售科。李强与张友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后,因会计科长在外地出差,遂制定财务科一名会计负责监交工作。在办理交接中,李强发现存在"白条顶库"问题,随电话向会计科长汇报,会计科长指示李强先办理完交接手续,并责承李强接管出纳工作后。再对"白条顶库"问题逐个查清处理。随后,李强、张友及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并盖章。
(2) 4月,李强在办理报销工作中,发现采购科送来的报销的3张由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有更改现象:其中2张发票分别更改了数量和用途,另外1张发票更改了金额;该3张发票的更改处均章有A公司采购科的业务印章。尽管李强开始犹豫一下,但考虑到3张发票已经公司总经理、财务科长签字同意,最后均予以报销。
(3) 7月,公司财务科团支部组织一次财务工作务虚会,会上,李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了公司领导对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作为一般会计人员应该服从领导的安排,领导让干啥就干啥,公司的一些业务也没有必要去问个明白,领导签字同意就给报销,只要两袖清风,不贪不占,就能把会计工作做好。
(4)12月,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公司原出纳张友在经办出纳工作期间的有关账目存在一些问题,而接替者李强在交接时并未发现。审计人员在了解情况时,原出纳张友说:"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李强与张友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是否有不符合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2)李强对3张更改的发票予以报销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应如何处理?
(3)从会计职业道德角度,李强在财务工作务虚会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4)原出纳张友关于“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自己不在承担任何责任”的说法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1)李强与张友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不符合规定之处。首先,监交人不符合规定,制度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其次,对交接中发现的"白条抵库"问题处理不正确。制度规定接替人员发现"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制度规定: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据此,李强对2张虽分别更改了数量和用途但已由原出具单位更正过的发票可以报销,但对另外1张更改了金额的发票应予以退回,要求采购人员到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3)李强在财务工作务虚会上的观点是不符合坚持原则这一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之一坚持原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是:(1)熟悉准则。要求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2)遵循准则。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和监督时要自觉地严格遵守各项准则,将单位具体的经济业务事项与准则相对照,先做出是否合法合规的判断,对不合法的经济业务不予受理。(3)坚持准则。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在发生道德冲突时,会计人员应坚持准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如果会计人员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受影响,放弃原则,做"老好人",就会使会计工作严重偏离准则,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就无法保证,作为会计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张友的说法不正确。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移交人员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故张友应对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有关账目问题承担责任。
4、振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2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
(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作,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做为报销凭证。
(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5)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6)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
(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该公司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该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1)中外合资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 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 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 该公司任命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王某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不可能具备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或:王某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或:王某不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或:王某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5)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挡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挡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挡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挡案销毁清单,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挡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挡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6)公司董事会做出关于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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